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除第三點第一項序文、第十點、第二十一點、第二十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六、附表十、附表十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黃天牧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保險商品以核准方式送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電子檔案送交主管機關;採備查方式送審者,除另有規定外,應將下列文件以電子檔案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相關文件及所屬附件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涉及簽名之附表應包含經相關簽署人員簽章之頁面,如有另為指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並分別以明確檔案名稱標示: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
(二)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附表二)。
(三)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附表三)。
(四)保險單條款對照表(初審用)(附表四)。(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五)保險商品修正對照表(複審用)(附表五)。(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六)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表六)。
(七)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附表七至附表九)。(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八)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
(九)要保書。
(十)屬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者,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十)(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及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其辦理費率部分變更者,並應併同檢附保險商品費率調整控管表(附表八之一)(另同時檢附以excel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十一)銷售對象說明書,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依保險商品之特性,評估該商品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是否適合銷售予高齡客戶,並敘明考量因素及理由。(內容須經精算人員、核保人員、理賠人員共同簽署。但保險商品之保障內容含有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時,並須經保全人員簽署)。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保險商品屬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巨大保額之商業火災保險、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及責任保險、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保險,及各公私立機關(構)及學校等依法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所需非屬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之財產保險,僅需報送附表一及附表十一。
保險業送審之保險商品屬共保業務者,由出單公司依相關規定送審,其他共保公司無須再行送審。
十、送審保險商品為主保險契約者,保險業應檢附得附加之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相關條款;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應檢附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相關條款。上開相關條款資料以電子檔案提供,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二十一、財產保險業引用國內、外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相關資料,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一)採用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並應檢附統計表報。
(二)採修正或組合統計資料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程;依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三)應注意須與保險單條款給付條件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者,應予敘明,且分析有無影響費率釐訂。
(四)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且引用統計資料之年數基礎應具一致性。但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
(五)引用再保險人費率資料釐訂保險商品費率時,應確實瞭解並取得其原始資料及與再保險人之往來文件,不得逕引用再保險人提供之危險發生率,並應說明該再保險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是否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所列評等等級。
(六)參考銷售超過三年之保險業本身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火災保險或汽車保險商品者,應檢附參考標的之相關統計資料。
(七)第一款至前款應檢附之相關統計資料及文件,應以電子檔案提供原始資料或經整理後之彙整資料,並標示所用資料之出處及所在網址,且應使用不同顏色標示所採用資料來源。
二十二、保險費率釐訂時,應提供計算之工作底稿,各項工作底稿間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計算公式或數字,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附件編號,並以電子檔案提供,以瞭解分析方法及其適當性。
第三節之三 費用補償保險
五十九之四、費用補償保險以損失補償為限。
前項保險商品採定額給付者,應以補償被保險人可能實現之最低損失為限。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