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農農保字第1121866494號
主 旨:預告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第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三、「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a.gov.tw)及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ardswc.gov.tw/)。
四、本案係遵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本部會同經濟部訂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以利解決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特定水土保持區之但書規定適用疑義;本案法規修正內容符合水土保持法之立法意旨及民眾期待,並為解決執行疑義,且係授予民眾利益,有其迫切性、合理性及必要性,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6號。
(三)電話:049-2347432。
(四)傳真:049-232555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代理部長 陳駿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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