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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農農保字第1121866494號

主  旨:預告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第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三、「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a.gov.tw)及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ardswc.gov.tw/)。

四、本案係遵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本部會同經濟部訂定「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以利解決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特定水土保持區之但書規定適用疑義;本案法規修正內容符合水土保持法之立法意旨及民眾期待,並為解決執行疑義,且係授予民眾利益,有其迫切性、合理性及必要性,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6號。

(三)電話:049-2347432。

(四)傳真:049-232555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代理部長 陳駿季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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