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經授水字第11260207640號
修正「明湖下池水庫運用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六點及「明湖下池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明湖下池水庫運用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六點及「明湖下池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十點
部 長 王美花
明湖下池水庫運用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用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等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八)洩洪量:防洪運轉期間或執行調節性放水期間,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流量。
八、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之放水應與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協調配合。
十六、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明湖下池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本水庫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依程序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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