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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交運字第1120039905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

三、「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tc.gov.tw),「政策、法規與研究-法規即時檢索-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本次修正為確保鐵路機構對維修工程車施進行適當之檢修,俾強化鐵路安全,且僅涉鐵路機構,尚無影響民眾權利義務,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鐵道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9樓。

(三)電話:(02)8072-3333分機1101。

(四)傳真:(02)8969-160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國材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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