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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核物字第11300011301號

主  旨:預告修正「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二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一條。

三、「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usc.gov.tw)/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最新訊息/草案預告,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核物料管制組。

(二)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3樓。

(三)聯絡人:李技士。

(四)電話:02-22322312。

(五)傳真:02-2232230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東陽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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