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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台內警字第11308705412號

主  旨:預告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

三、「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三)聯絡人:黃警務正

(四)電話:02-23219011

(五)傳真:02-23952091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



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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