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台內警字第11308705412號
主 旨:預告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
三、「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三)聯絡人:黃警務正
(四)電話:02-23219011
(五)傳真:02-23952091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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