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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台內消字第11316007291號

主  旨:預告廢止「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聯絡人:吳科員

(四)電話:02-81959229

(五)傳真:02-8911426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廢止理由及原條文(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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