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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台內消字第1131600752號

主  旨:預告訂定「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達一定規模之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5第4項。

三、「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達一定規模之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三)聯絡人:廖秘書

(四)電話:02-81959119#9311

(五)傳真:02-89114276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規範達一定規模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應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規定,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業於112年8月9日開會研商,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程序,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5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林右昌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達一定規模之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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