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經產字第11351001860號
修正「非都市土地作為自然泉製造包裝飲用水使用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工廠兼營觀光服務申請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經濟部辦理及督導一般工業用油脂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經濟部辦理及督導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經濟部辦理及督導高風險群工廠管理調查作業程序」、「經濟部辦理生產及進口特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四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作為自然泉製造包裝飲用水使用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工廠兼營觀光服務申請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經濟部辦理及督導一般工業用油脂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經濟部辦理及督導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經濟部辦理及督導高風險群工廠管理調查作業程序」、「經濟部辦理生產及進口特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四點、第十一點
部 長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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