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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內授移字第113093259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大陸地區人民向發玉女士之廢止臺灣地區居留許可處分及通知黃敏女士依限提供離婚後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撫育事證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第81條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向發玉女士於臺灣地區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爰依法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臺灣地區居留證。

二、大陸地區人民黃敏女士與國人離婚後,如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等不廢止居留許可之情形,得於30日內繕具申辦意見陳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本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服務站審理。

三、查應受送達人於外國或境外無法送達,爰依法公示送達。

四、本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五、應送達之處分書及通知函,現由本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桃園市服務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赴該站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06號1樓、電話:03-3310409分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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