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經能字第11358000890號
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四。
附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四
部 長 王美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之四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之四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首次申請核定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二、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連動申請調整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之裝置業務計費項目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三、新增或依成本變動申請調整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之裝置業務計費項目者,每項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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