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調整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遺族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或遺族定期退撫(除)給與給付金額。
依 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二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或遺族所領遺屬年金,調高百分之四,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前項調整以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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