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內授移字第113093262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大陸地區人民薛鴻鈺女士(名冊如附件)之廢止依親居留許可並註銷依親居留及多次出入境證處分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薛鴻鈺女士於依親居留期間,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爰依法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依親居留及多次出入境證。
二、如大陸地區人民薛鴻鈺女士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情形,得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繕具申辦意見陳述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本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第一服務站審理。
三、查應受送達人已離境,無法為境外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四、本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五、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第一服務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赴該站領取(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五樓,電話:07-715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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