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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經園字第11355700110號

主  旨:公告112年度經濟部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

依  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第1項及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截至112年6月30日止,經清查本部轄管產業園區符合應公告之閒置土地,共計9筆土地,各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地段、地號及面積、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及公告日期與文號等資訊:詳附件(「112年度經濟部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公告清冊」)。

二、經公告為閒置土地,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及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應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完成建築使用,2年期間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土地所有權人自閒置土地公告之日起2年或主管機關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各該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作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

三、經公告為閒置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倘發現本公告事項或內容之記載有遺漏或錯誤情形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得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查明。

四、對本公告為閒置土地之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部閒置土地公告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本及副本各1份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五、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據之法規事項辦理。



112年度經濟部轄管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公告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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