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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中監企字第1130053022B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娣君等280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謝○娣君等280件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經本所暨轄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或以戶役政系統查詢註記遷出國外或外籍人士離境,再查證其他相關住所仍無法送達。另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無國外地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布欄,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件處分限繳日為113年6月30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車輛管轄監理所(站)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四、上開繳納通知書由埔里監理分站(地址:南投縣埔里鎮水頭里水頭路68號)、豐原監理站(地址: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20號)、臺中市監理站(地址:臺中市北區北屯路77號)、南投監理站(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明1路301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案處所領取。

五、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詳如附件清冊。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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