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中監企字第1130053022C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賢君等13件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致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
依 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7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查應受送達人謝○賢君等13件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致違反公路法事件處分書,經本所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查證其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所公布欄。
二、本件處分限繳日為113年5月31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車輛管轄監理所(站)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四、上開處分書由本所企劃及裁罰科、臺中市監理站(地址:臺中市北區北屯路77號)、南投監理站(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明1路301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案處所領取。
五、應受送達人姓名、車牌號碼及單據號碼詳如附件清冊。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