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嘉監企字第11300517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顏○聞君等共計1,09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顏○聞君等共計1,09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所(企劃及裁罰科、雲林東勢監理分站、雲林監理站、嘉義市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所企劃及裁罰科(地址: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雲林東勢監理分站(地址:雲林縣東勢鄉新坤路333號)、雲林監理站(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411號)、嘉義市監理站(地址:嘉義市東區保建街89號)之各應到處所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各應到處所領取。
三、本件公告限繳日為113年4月30日。
四、本公示送達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各應到案處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依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證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違規事實、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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