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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北市監駕字第1130036767號

主  旨:公告註銷賴涵文君汽車駕駛執照。

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3及第76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駕駛人因駕駛執照有效期屆滿,逾期未辦理換照或繳回駕駛執照,依前揭規定,逕行公告註銷其駕駛執照。

二、上開註銷公告自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發生效力,公告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21號)。



清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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