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勞動發事字第1130502983B號
主 旨:公示送達附表所列之撤銷應負擔繳納行蹤不明外國人收容及遣返費用處分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60日
二、附表所列之應受送達人,本部前依公示送達通知應負擔繳納行蹤不明外國人收容及遣返費用在案,惟經重新審視處分內容,應受送達人非就業服務法第60條規定之應負擔者,爰撤銷其應負擔繳納收容費用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79條及第81條之規定,對於同一當事人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並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受送達人得於公告期間內逕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電話:02-23801809)承辦人員領取撤銷處分函正本,如逾期未領取,本部將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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