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訓字第11325009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如附表所列擇一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補貼暨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處分通知。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附表所列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附表序號1至2應送達之通知函正本暫由桃竹苗分署自辦訓練科(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851號,電話:03-4855368分機1628),附表序號3應送達之通知函正本暫由中彰投分署訓練推廣科(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電話:04-23592181分機1318)自公告之日起保管1年,應受送達人得於保管期間隨時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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