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數位政府字第1134000305號
修正「數位發展部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數位發展部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
部 長 唐鳳
數位發展部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資訊建設計畫補助範圍,以推動數位政府發展相關事項為原則。
九、執行與考核: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辦理計畫審核或註銷計畫,已撥付經費應全數繳回並依會計法規定辦理。
(二)自計畫執行開始時,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填報計畫執行情形表(含計畫發包日期、執行進度、預算支用、關鍵查核點達成情形、落後原因及因應對策等資料,詳如附件四)報送本部,如逾期仍未完成計畫,應報本部核定修正計畫。
(三)受補助機關應於次年一月提報前一年度執行績效報告(含指標達成情形及檢討等資料)。
(四)為加強輔導、督導及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受補助機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果提出報告,俾了解實際執行情形,並作為後續計畫審核及資源配置之依據。
(五)受補助機關應建立計畫執行專案管理及績效管理機制,確保計畫如期如質執行。
(六)受補助機關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如書面或影音資料等),應無償提供本部供公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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