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交產字第1135002480號
主 旨:訂定「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如附件。
部 長 王國材
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
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如下:
一、當年度支出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一定金額為一百萬元。
二、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一定金額為五百萬元。
三、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一定金額為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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