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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貿管理字第1130651367號

主  旨:公告「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爰辦理旨揭公告。

二、本署(原國際貿易局)95年10月2日貿服字第09570187420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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