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彰美行字第1133000208號
修正「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
館 長 尹彙武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室內場地及室外場地。
室內場地使用範圍: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
室外場地使用範圍: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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