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第三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規定如下:
(一)推動本土語言課程:
1、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為原住民族語、閩南語、客語及閩東語等,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計畫重複申請。
(2)核定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2、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核定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2)全機構總班級數未達三班且全機構參加、全機構總班級數三班以上且三班以上參與或機構內有意願設立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種子教師或課程領導人之教保服務機構,優先錄取。
3、申請語言類別為閩南語者,第一目及第二目限擇一申請。
4、經費支用項目如附表二。
5、配合本署辦理推動本土語言課程著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經費,並得做為其推動學前教育之用,包括業務費及購置辦公所需之物品、設備等,且每學年度應至少辦理一場次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之教學觀摩或分享會、相關推廣活動,核定基準如附表一。
6、為鼓勵及支持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本土語言課程計畫,教保服務機構所屬人員具備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高級以上證書,且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依其具備之語文專長申請本土語言課程計畫通過者,核予每機構獎勵經費,得做為機構實施本土語言課程計畫所需之材料、教材、教具、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活動費用,核定基準如附表一。
(二)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所在之地理位置、人文及風俗等,自編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參考教材,且須包含大班、中班、小班及幼幼班各年齡層至少各一個主題(申請時須檢附初步擬定之參考教材架構)。
2、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案最高補助十五萬元;直轄市政府以提報二案為原則,其餘縣(市)政府以提報一案為原則。
3、經費支用項目如附表二。
(三)前二款之補助採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附表三)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政府機關(構)、中央公營事業委託設立、依行政院或本署政策需要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國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為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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