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竹美研字第1132000205號
修正「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
館 長 葉于正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督導及考評:
(一)本館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核定補助案件進行實地抽查,審查考核補助成效、經費運用及相關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二)受補助對象,辦理成果績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填報成果報告、或未於期限內辦妥核銷、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及規定者,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三)受補助對象,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獲補助之自然人、民間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民間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五)本館辦理補助案件評審結果、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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