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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經水字第11360202240號

修正「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三條


部  長 王美花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水災災害救助,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因淹水所致之災害,由主管機關給付水災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救助金。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包括下列各種救助: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二、安遷救助。

  三、住戶淹水救助。

  四、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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