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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經授智字第11352800191號

修正「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零售服務審查基準」、「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零售服務審查基準」、「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


部  長 王美花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等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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