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經授智字第11352800191號
修正「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零售服務審查基準」、「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零售服務審查基準」、「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
部 長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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