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經授智字第11352800194號
修正「商標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商標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
部 長 王美花
商標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一、為使商標審查人員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職權提請評定商標註冊之撤銷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五、依訴願決定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判決意旨,敘及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情事應依職權查明時,商標審查人員應就有無依職權提請評定必要予以審酌。其經審認有依職權提請評定必要者,應依提請評定程序通知商標權人或其商標代理人答辯;其經審認無提請評定必要者,應簽報主管核可後,結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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