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主 旨:本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前主任吳泰焜就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該院判決:「上訴駁回」,檢附該院判決全文PDF檔1份,請惠予刊登公報。
說 明: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61條第3項規定辦理。
財政部
懲戒法院判決(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