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經授企字第11354800470號
修正「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六點
部 長 王美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投資業務執行單位為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本要點投資業務所需之投資經費、案源開發、申請受理、審議、投前評估、投後管理及信託銀行管理費等相關作業費用,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花東基金)支應。
執行單位應設投資評估審議會,邀相關單位及專家進行相關投資審議事項。
前項投資評估審議會組成方式、審議及投資作業規範,由執行單位另訂之。
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投資執行成效、信託投資專戶報告、投資事業營運及財務資料提送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並定期於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會議報告執行成效。
六、花東基金投資案件,所需之花東基金投資款項及作業費用,由花東基金撥予經濟部帳戶,再由經濟部轉撥至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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