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明德水庫運用要點」及「明德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明德水庫運用要點」及「明德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部 長 王美花
明德水庫運用要點修正規定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明德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蓄老田寮溪水源,供應農業用水、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等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以下簡稱苗栗管理處)為管理機關,並由苗栗管理處明德水庫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苗栗縣頭屋鄉明德村老田寮溪上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放水路。
四、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或蓄水量劃定界線,以表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七)調節性放水: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要時,在水庫水位趨近滿水位時,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預先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時。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十)上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最低水位。
(十一)下限: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各標的用水事業代表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向苗栗管理處提出次半年之用水計畫,經審定並報本部水利署備查後執行。
六、本水庫蓄水利用,其運用規線設上限、下限,如附表及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量超過上限時,應按各標的計畫用水量供應。
(二)蓄水量在上限以下與下限以上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九十供應,農業用水則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八十供應。
(三)蓄水量在低於下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按計畫用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供應,農業用水則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供應。
(四)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時,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的縮減方式再縮減分配供應,或由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苗栗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協商辦理。
七、本水庫滿水位標高為六十一公尺。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之防洪運轉,其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當發生颱風、豪雨情況,或當水庫水位超過上限時,得視水情及下游河防安全進行調節性放水。
(二)洪峰發生前:防洪運轉時,於水庫水位上升段,其最高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流入水庫之最高流入量,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流入量之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水庫之流入量逐漸減少,且水位未超過上限水位時,停止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應於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放水前一個小時應啟動放水警報廣播,將洩水訊息向下游老田寮溪河川區域及沿岸發布,並通報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苗栗縣防災應變中心、消防局、警察局、頭屋鄉公所、明德派出所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苗栗管理處得逕作緊急運轉,依據下游河川區域狀況及水庫水位開啟溢洪道閘門及取出水工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大壩不構成安全威脅時為止。
十一、緊急運轉之緊急放水,除有潰壩之虞者外,其放水量不得超過一千二百秒立方公尺。
十二、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得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三、苗栗管理處於實施緊急放水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明德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明德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苗栗縣頭屋鄉老田寮溪上游,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以下簡稱苗栗管理處)所轄明德水庫工作站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所設水門如下:
(一)大壩:滾壓式土壩,壩頂標高六十五公尺,壩頂長一百八十七公尺,壩高三十五‧五○公尺,壩頂寬度十公尺。
(二)溢洪道:位於大壩右岸,設弧型閘門六座,面向下游由右至左編號為一號至六號,溢流頂標高五十五‧五○公尺,閘門高六‧一五公尺,寬八公尺,設計排洪量一千二百秒立方公尺,控制水庫水位及排洪之用。
(三)取出水工:位於溢洪道右側台地,由進水塔連接隧道出水,塔底標高四十二‧○公尺,前後設直立式高壓及控制閘門各一座,閘門高一‧八五公尺,寬一‧二○公尺,設計最高取水量四‧二二四秒立方公尺。
(四)放水路:位於取出水工隧道出口末端,設有制水閘門及排砂閘門各一座,下游分別連接明德幹渠及排砂道,制水閘門高三‧○五公尺,寬二‧四公尺,排砂閘門高三‧○五公尺,寬二‧二公尺。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閉,於實施防洪運轉、緊急運轉、調節性放水或檢修維護必要時開啟。
(二)閘門操作依序先同時開啟第三號及第四號閘門,再同時開啟第二號及第五號閘門,後同時開啟第一號及第六號閘門,關閉時反向操作。
(三)防洪運轉時:
1、當水庫流入量達五十秒立方公尺而水位達到標高六十‧七公尺時開始洩洪。
2、當水庫流入量達四百五十秒立方公尺而水位達到標高五十八公尺時開始洩洪。
3、當水庫流入量達五百五十秒立方公尺而水位達到標高五十六公尺時開始洩洪。
4、當水庫流入量達六百秒立方公尺而水位達到標高五十五公尺時開始洩洪。
5、閘門開度與放流量關係如附圖一。
(四)防洪運轉時,閘門開度得視情況每半小時調整一次。
(五)緊急運轉之放水量得視緊急狀況而定,並依第二款規定開啟閘門緊急放水。
五、取出水工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控制閘門配合下游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需求量、防洪運轉、緊急運轉、調節性放水及排砂調整開度,停止通水或歲修及保養期則全閉。
(二)高壓閘門平時全開,於控制閘門歲修及保養時關閉,並於必要時替代控制閘門調整開度控制用水量。
(三)閘門開度與放流量關係如附圖二。
六、放水路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制水閘門平時全開,於防洪運轉、緊急運轉及排砂時關閉。
(二)排砂閘門平時全閉,於防洪運轉、緊急運轉及排砂時全開。
七、本水庫各閘門備有現場及室內操作設備,規定平時應在現場操作,颱風或緊急狀況時,得在室內操作,惟須派員至現場核對閘門運轉狀態。
八、防洪運轉時放水警報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防洪運轉、排砂及溢洪道預定放水前一小時,應對下游發布放水警報,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之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
(二)開啟溢洪道閘門後,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流量時,不再發布通知或通報。
九、各主要水門於開啟或關閉操作後應作記錄,並應定期保養及檢查,如有異常或維修情形應作記錄,於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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