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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勞動發管字第1130503573號

修正「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第四條


部  長 許銘春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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