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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勞動發能字第1130503083A號

修正「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規定


部  長 許銘春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第十九點修正規定

十九、經本系統評核之單位,其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於效期屆滿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發展署委託設立之分區服務中心申請效期展延,展延效期為二年。

     申請效期展延之單位,經重新檢視原通過版別之評核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結果符合原牌等者,始得展延效期。展延以一次為限。

     經本系統評核之單位,連續二次評核(含展延)達銀牌或金牌者,於效期屆滿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發展署委託設立之分區服務中心申請免評,免評效期自前次評核(含展延)效期屆滿之次日起算二年。免評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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