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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代理部長 陳駿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