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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衛授食字第1131601051號

主  旨: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

二、除成分名稱「Cells, tissues or products of human origin」之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薛瑞元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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