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衛授食字第1131600511號
訂定「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
部 長 薛瑞元
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
一、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編號十一「Cells, tissues or products of human origin」但書規定之各別外泌體個案審查,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個案審查,個別業者應檢送各別外泌體之捐贈者資格、製備過程與檢驗報告、安定性試驗、安全性試驗,以及吸收、分布、代謝、排泄試驗等文件或資料(如附表)至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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