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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衛授食字第1131600511號

訂定「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


部  長 薛瑞元


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

一、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編號十一「Cells, tissues or products of human origin」但書規定之各別外泌體個案審查,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個案審查,個別業者應檢送各別外泌體之捐贈者資格、製備過程與檢驗報告、安定性試驗、安全性試驗,以及吸收、分布、代謝、排泄試驗等文件或資料(如附表)至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申請源自人體細胞之外泌體使用於化粧品之個案審查應檢送文件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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