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台內園字第1131280106號
主 旨:預告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5點、第11點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
三、「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5點、第11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聯絡人:陳技士
(四)電話:02-37073831分機2313
(五)傳真:02-37073806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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