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高市監駕字第1130018914號
主 旨:公告註銷趙守福君職業汽車駕駛執照。
依 據: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及第82條。
公告事項:
一、冊列職業汽車駕駛人因屆職業汽車駕駛執照之持照年齡,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第1項規定,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經本所雙掛號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爰依同規則第76條第2項規定,逕行公告註銷其職業汽車駕駛執照並追繳之。
二、旨揭職業汽車駕駛人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三、公告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苓雅監理站(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一路454號)及旗山監理站(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23-1號)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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