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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經授貿字第11350021670號

主  旨: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三、為避免中國大陸產製貨品利用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轉運輸往歐盟、英國及美國,並偽報臺灣產製,以規避歐盟、英國及美國對中國大陸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及額外關稅,致歐盟、英國及美國對我國相關產品展開反規避調查及課徵反傾銷稅及額外關稅,影響我國合法廠商之權益,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爰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如附件1),及輸往歐盟與英國之鋁製輪胎圈(如附件2),應事前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3),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輸出許可有效期30天,得分批出口。

(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另「檢附文件字號」欄位,應註明該輸出貨品之來源報單號碼,並檢附該報單影本。

(三)請至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四、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英國與美國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輸往歐盟與英國之鋁製輪胎圈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五、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六、本次修正係單純文字修正,爰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二)地址:臺北市湖口街1號。

(三)電話:02-23977414。

(四)傳真:02-2397052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公出

政務次長 曾文生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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