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高市監駕字第1130017885號
主 旨:公告註銷李秋冬君等23人汽(機)車駕駛執照。
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之2條及第76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之2條第1項後段規定,106年7月1日起年滿75歲駕駛人首次換照,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屆滿後三年內辦理;未換發新照而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辦理換照。再依同規則同條第2項規定,106年7月1日前已年滿75歲之駕駛人,其已領有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但自106年7月1日起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依規定辦理換照。又依同規則第76條第2項規定,未將執照繳回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
二、冊列李秋冬君等23人年滿75歲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經本所通知換照,逾3個月仍未辦理換照或繳回駕駛執照,爰依上開規定逕行公告註銷其駕駛執照。
三、公告註銷駕駛執照清冊詳如附件,張貼於本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苓雅監理站(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一路454號)及旗山監理站(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23之1號)公告欄,並刊載於行政院公報。
四、冊列駕駛人對本處分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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