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衛部爭字第11334602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碧芝之本部112年12月14日衛部爭字第1123404877號爭議審定書節本。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部受理邱碧芝因保險費事件申請爭議審議案件(收文號:1123404877),業經本部依法審畢,惟經本部囑託外交部按申請人申請書所載地址寄送,遭駐法蘭克福辦事處以「該址查無應受送達人,郵局於本年2月28日退回」為由,檢還旨揭爭議審定書及送達證書,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爭議審定書正本暫存於本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受送達人可隨時前來向該會領取。
三、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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