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0205A號
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第一點、第四點
部 長 潘文忠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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