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北監駕字第11300791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鄭嘉群君等共計30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第2次開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嘉群君等共計30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第2次開單),經本所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上開送達之通知單暨講習通知單現由本所或轄站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至駕籍所在地之監理所(站)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板橋監理站(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116號)、蘆洲監理站(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二路163號)公告欄,並自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
四、應受送達人請自送達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參加講習,逾期未接受講習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後段及第4項處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6個月。
五、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舉發日期、告發單單號、應講習日期、講習通知單單號等分列如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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