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北市監車二字第11300494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好韻實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輛(車牌號碼:DZF-606)牌照登記主體不存在之催告異動登記書。
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第33條、行政程序法第75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第1項規定:「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已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人登記主體不存在或其領用資格喪失者,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第33條第1項:「前條第一項應申請異動登記之義務人未辦理異動登記者,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義務人於十五日內辦理異動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或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異動登記,或經有關機關(構)依法公告後仍無人認領之車輛,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合先敘明。
二、查旨揭車輛牌照登記之主體已不存在,其義務人尚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第1項申請異動登記;本所依同規則第33條規定催告其義務人辦理異動登記,惟查應受送達人不明且查無清算人,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為依規定註銷其車輛牌照,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送達程序。
三、義務人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於辦公時間內至本所2樓車輛管理科辦理車輛異動登記。
四、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義務人應於15日內辦理異動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本所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1項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經註銷牌照之車輛未重新申領牌照前,禁止使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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