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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內授移字第113093284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香港居民朱健恩先生之廢止居留許可處分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香港居民朱健恩先生於居留期間,有得廢止許可情形,爰依法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二、查應受送達人於境外,預知雖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辦理送達而無效,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務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赴該站領取(地址:新竹市中華路3段12號1樓、電話:03-524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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