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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台財稅字第11300530620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四項。

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上述修正草案係配合房屋稅條例規定修正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適用要件,鑑於該條例將於113年7月1日施行,為使納稅義務人及時因應,俾維護其權益,爰本案預告期間定為20日。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三)聯絡人:陳稽查。

(四)電話:(02)2322-8000分機7573。

(五)傳真:(02)2396-9038。

(六)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翠雲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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