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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移署北宜服字第113003579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外僑TRAN VAN PHAN(名冊如附件)之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處分。

依  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外僑TRAN VAN PHAN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依法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二、查應受送達人外僑TRAN VAN PHAN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縣服務站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赴該站領取(地址:宜蘭縣宜蘭市民權路一段53號、電話:03-9575448)。



名冊(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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