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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內授移字第113093288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PHAM *** TUAT(中文姓名:范*切)君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之罰鍰處分書。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因違法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經本部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在案(112年10月31日以內授移字第1120040312號處分書)。

二、查應受送達人於境外,本部前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囑託外交部轉駐外辦事處為送達程序,然經該辦事處回復「送達地址查無此人」而無法完成送達。

三、本部於踐行調查程序後,仍未能知悉應受送達人其他應送達處所,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四、本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五、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赴該署領取(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89393分機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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