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經能字第11358001140號
修正「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部 長 王美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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